香港政府於2008年推出IANG,讓非本地學生(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學生)在香港專上院校畢業後申請在港工作,以吸引非本地畢業生留港發展,從而提升本港的人力資源質素及紓緩人力需求,有關安排不設配額。
香港非本地畢業生留港 /回港就業安排 (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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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除了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讀、從事僱傭工作、受訓、投資或定居,均須在來港前領取簽證。
在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下,非本地畢業生是指在香港特區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 註 。
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在港就業申請,屬於非本地應屆畢業生類別。非本地應屆畢業生如有意申請留港工作,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
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回港就業申請,則屬於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類別。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只要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有關申請便會獲得考慮。
「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包括研究生非學位資歷,例如法學專業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等。
所有受養人在港求學,均毋須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
下列人士的受養人,可以在港就業而不會受到限制:
香港永久性居民;
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
獲准來港就業(以專業人士、來港投資的企業家或受訓人士身份)人士;以及
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或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來港的人士。
但以就讀身份來港的人士,其受養人在未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下,不得在本港從事僱傭工作。
延長逗留期限以便以受養人身份在港居留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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