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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旨在讓合資格投資者從世界各地移居到香港,藉此為香港吸納資金和人才。合資格人士在香港投資2,700萬港元或以上於合資格資產(股票﹑債務證券﹑存款證﹑後償債項﹑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非住宅房地產),以及投入300萬元港元於新成立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獲批申請人可攜同配偶和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子女來港,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期滿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三年。連續居住不少於7年後,可申請香港居留權。
* 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時須年滿18歲或以上;沒有嚴重犯罪記錄
* 申請人須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申請人須向投資推廣署署長證明並使其信納在按本計劃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獲許投資資產組合類別:
【2,700 萬港元】
• 股票
• 債券
• 存款證(不超過300萬)
• 後償債項
•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 有限合夥基金
• 非住宅房地產 或 住宅房地產 (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住宅房地產成交價須為 5,000 萬 港元或以上
【300 萬港元】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 可攜同配偶及未滿 18 歲子女
* 逗留期限:2年 + 3年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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